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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条例》修改的宣导(下)
2022-06-13

  5月24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后《条例》由53条增加至55条,体现了全市上下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修法背景,也体现了红色工运基因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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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调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本次修改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体现了着力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导向。
 
  疫情期间,每天奔走在大街小巷的快递小哥是保供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增一条:“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即工会要服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例如外卖小哥等)群体参加工会的权利。
 
  同时,条例明确,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代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协商。
 
  二、完善工会的职责、权利、义务,
 
  并强化监督
 
  修改的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一般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区总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有关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举措强化了监督体系,丰富了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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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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